其一,《指导意见》提出的开发利用目标是基于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而不是单纯的装机目标,这意味着要督促各地、各部门、各能源企业转变发展理念,从强调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和速度逐步转变为重视提高利用水平,行业管理重点由开发建设管理转移到开发建设与消纳利用并重。
其二,《指导意见》将指导各地区科学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促进各省级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在系统规划、并网消纳、保障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
其三,《指导意见》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保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完成的工作机制,将本行政区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域内各级电网企业、售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推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的执行与落实。
其四,《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形成一个规划开发、运行消纳、监测评价的“闭环”管理体系,实质上是建立针对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考核机制,为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