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存折及复印件或卡及复印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报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停止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手续。未领取完的期限予以保留,以后符合条件再次申领时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月: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