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负责人就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相关工作答记者问
2016-08-01 16:13  点击:251
 省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2012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46号)要求,现就做好省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2年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并于201271日之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省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须参加2012年年度检查工作。

二、年检步骤

各省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于4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文本和财务审计报告送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初审(青羊区陕西街54号)。初审合格的,准予到省民政厅办理年检。

年检报告书在四川省民政厅网站(www.scmz.gov.cn)下载。

三、年检要求

各省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规定时间和步骤认真参检。要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数据和内容,提供真实材料,保证年检质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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