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单位缴费按照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
4.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
5、随着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行政机关人事后勤服务的机构将逐步与行政机关分离成立相应的服务中心,成为事业组织,并按照事业单位职工进行管理。因此,这类组织及其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012年6月起我市试点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即农民工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