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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五大安全领域重大违法将强制退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次数:882
核心提示:  7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14
   7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决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关键词: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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