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发〔2018〕1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再次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中明确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再次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作了相应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
3.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