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撤销登记的定义、受理条件、取证标准、适用撤销和不予撤销的情形、决定执行、行政撤销与民事法律关系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依法分类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打通了渠道,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撤销与民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所谓撤销登记,是指作出登记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公司已经取得的工商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相关负责人解释,撤销和吊销都是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撤销登记产生消灭虚假登记的后果,但并不当然终止公司法人资格,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司依然要进行清算。
《办法》明确,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据已取得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依法撤销的情形。这四种情况应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