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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成都日报  浏览次数:1247
核心提示: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年11月28日)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年11月28日)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城市经济的重要基础、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创新创业的重要动力、民生改善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定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力争到2022年全市民营经济产业规模迈上万亿台阶,民间投资规模达到8000亿元以上,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300万户以上,本土民营企业首次进入“世界500强”,10户以上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10户以上新兴企业成为“独角兽”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创新体系更加健全、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社会贡献更加突出,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一)降低税费成本。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国家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类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模式的范围,探索实施申报环节减免税提醒。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积极争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进一步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全面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各项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降低报建成本,实行分类征收,按实际报建面积分期核缴。推行以政府购买方式实施施工图审查。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对信用优秀民营企业实施免缴,良好民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单个项目不高于500万元、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不高于1000万元。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收费标准,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

(二)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推动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支持,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应享受权益。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等政策,允许企业在规定基数5%至12%范围内实行差异化配缴。简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三)降低用地成本。全面保障产业用地需求,年度农转用计划4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弹性供地机制,按使用年限支付土地价款并可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对各产业功能区及园区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土地价款可按不低于70%执行;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不低于50%执行。鼓励一般工业项目使用标准厂房,给予租金优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5%可按有关规定用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细分的基准地价体系。推动对科研、办公、总部等用地可按不低于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条件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可按不低于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营利性项目可按不低于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投资建设非营利性项目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四)降低用能成本。有序开展配售电业务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直接交易市场规模,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各类园区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积极开展绿色高载能企业跨省联动交易试点,对重点优势企业开展全水电交易,充分利用丰水期富余电量和低谷弃水电量交易政策,扩大直购电政策覆盖范围。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10%”政策,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推进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同价,同价后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等用户,将供电企业出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实行小微企业“零成本”接电,低压供电客户的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加强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配气价格。支持有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缩短企业天然气预付款结算周期,降低预付款额度。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优惠措施。

(五)降低物流成本。增开国际客货航线,扩能国际铁路货运班列,推动国际大通道对接国际大市场。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空港口岸“7×24”通关服务,实施政府购买口岸公共服务,推动降低双流国际机场国际货站处置费用,降低进出口环节成本。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省内水运港口集装箱卡车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完善城市共同配送城区交通管理政策,对标准化城市配送车辆和新能源物流车给予入城和通行便利。严格执行四川省对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推动降低进出省内铁路装车点和集货点运输中欧班列(成都)货物集装箱卡车的公路通行费。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六)加强信贷保险支持。设立100亿元“应急周转基金”,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应急周转。推动成立规模50亿元的市级再担保公司,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对担保代偿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推动设立规模100亿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发放信用贷款。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银行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民营新经济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年度发放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创新险种的保险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保费补贴。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信息互通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

(七)支持开展直接融资。设立100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帮扶基金、20亿元知识产权运营基金、20亿元四板基金和10亿元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提质增效、化解风险。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350万元奖励。对在资本市场再融资的民营上市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大力开展“债券优先发展计划”,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的民营企业,单户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促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

(八)推动金融改革创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构建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广“科创通”平台,设立规模50亿元的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民营企业“首贷”“首保”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授信和50万元贷款贴息。推广“盈创动力”投融资服务模式,为成长期民营企业提供“新创贷”“期权贷”“园保贷”等系列融资产品,并给予最高30万元融资成本补助。推广“天府融通”平台,为民营企业精准化对接融资服务。推广“创富天府云”平台,聚集创新资本为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享受15%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农贷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通过“农贷通”平台融资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贴息支持。推广“壮大贷”,拓宽质押范围,给予最高80万元贴息支持。搭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供融资服务,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九)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提速计划,精准扶持、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具有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优势企业。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全过程扶持力度,帮助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鼓励科技型民营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及应用示范,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25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支持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产业链上下游单位,采用市场化方式,抱团共建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提高补贴比例,支持民营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的研究开发、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服务及产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搭建民营企业进高校、进职业技术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十一)支持引进培育人才。对来蓉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型本土民营企业家,给予个人最高300万元、团队最高500万元补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按其引才成本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支持在蓉高校和职业技术(技工)院校根据重点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开展民营企业家领导力提升培训,定期选派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学习交流。对市域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新引进的年收入4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人才,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建立覆盖全市的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平台,推动供需双方精准匹配。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蓉城人才绿卡”保障范围,分层分类提供落户、子女入园入学、医疗、住房、创业扶持、出入境和停居留等综合服务,提供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等安居保障。

四、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

(十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贴息贷款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和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业。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隐形冠军”培育库和成长型企业培育库,支持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整合产业链、供应链,跨行业、跨领域兼并重组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实施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每年遴选一批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实行动态跟踪重点服务。设立100亿元新经济发展基金,对成长段新经济企业进行引导投资。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独角兽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等个性化金融创新产品服务。每年遴选100户优质民营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方案,优先保障配置关键资源和要素。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提档升级。提升“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梯级孵化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鼓励在蓉优质民营孵化机构发展海外孵化业务,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支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四)鼓励民间投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向66个产业功能区及园区、“5+5+1”重点产业和“东进”区域投资布局。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给予最高120万元补助。对重点发展产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新能源设施建设运营。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500强地区总部,在成都市增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总部企业增加管理职能、扩大管辖区域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五、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

(十五)鼓励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民营企业以引进核心技术为主进行海外并购,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探索建设境外国际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对民营企业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给予最长4年最高100万元/年补助。支持民营企业海外布局,对成都市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给予最长3年最高100万元/年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向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对创建成都原创国际品牌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运用跨境电商等新模式拓展外贸业务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搭建国际产能合作平台,开展“成都造·全球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外专业(知名)展会,引导参与国际产能与投资合作经贸活动。对在蓉举办线上线下一体的大型国际行业博览会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依托“海外成都”工作站,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安全巡查、海外推广等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培育引进面向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企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涉外服务业务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海外投资保险品种,探索建立民营企业走出去资信评级制度,帮助企业分担走出去风险。

(十六)鼓励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我市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按新增资本金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军民融合企业在蓉独立或联合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小核心、大协作”的产业配套,按协作配套金额给予奖励。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民营企业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

(十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编制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的民营企业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和平台的研发与应用,有计划地将民营企业优质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等方式,实行同等优先采购,支持地方名优产品更多进入政府采购和政府性投资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六、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十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加大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涉及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以及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黑恶势力犯罪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审查力度,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声誉。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界限,依法审慎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关系,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政法机关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置涉及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等的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九)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支持企业自觉合规经营、依法治企,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避免频繁、多头执法扰企,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积分制度,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审慎使用“黑名单”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严格依法征税,禁止收取“过头税”,对正常经营企业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企业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权益。持续开展“雷霆”“双打”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建立成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畅通知识产权违法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建设,推动设立成都知识产权法院和成都知识产权专业检察机构。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综合运用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审判执行、仲裁调解等渠道,构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中的创新性行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保障民间资本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统一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标准。创新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开放机制,强化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制定社会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特许经营领域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对民间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十二)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具有成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清理规范市、区(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在各园区推行企业审批代办服务,试点推行新设商事主体“容缺登记”、建设项目“容缺补齐”制度,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全流程总用时压缩到90个工作日内。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绘“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实行“区域评估”制度,区域内项目不再由企业编报项目评估报告。推广“一窗进出、一网运行、一次(集中)踏勘、一体监督”模式。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公布企业“最多跑一次”事项和办理指南。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建立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机制,加快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一二类出口企业开展无纸化申报管理,一类企业5天办结、二类企业8天办结。优化企业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限时办结提速至当场办结,逐步推行网厅办理。

(二十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出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制度规范,明确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建立领导干部常态联系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企业、商(协)会制度,经常性听取民营企业反映诉求。对工作中出于公心、不涉及私利、担当尽责,因敢抓敢管、敢闯敢试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经认定应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作从轻、减轻处理。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均应依法执行和实施,不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更替和管理体制调整而改变。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开展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涉土地权证、经济合同等各类经济交往中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分类限时依法解决。对应由政府偿付的工程款、购买服务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应主动与债权方对接,协商制定付款计划,按时付结。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四)优化完善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每季度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每年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发布“成都市百强民营企业”,表扬奖励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加大对企业党员教育培训和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设党群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加大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力度。充分发挥成都市“12345”网络理政平台等平台作用,完善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涉企问题快速调处机制。建立涉企政策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发布推送政策。

(二十五)加强监督考核。健全完善市、区(市)县两级民营经济工作目标绩效管理机制,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的区(市)县、市级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激励。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加强政策协调性,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度。设立政府服务民营企业作风专项举报热线,对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问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搞“一刀切”的,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本市其他激励政策与本政策条件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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