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企纳税人按上限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923
核心提示:政策亮点 ◎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民营经济纳税人一律按上限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小微企
政策亮点

◎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民营经济纳税人一律按上限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落实国家关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权威解读

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对民营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有多项举措。“核心在于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度关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设定优惠幅度自由裁量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全部按优惠上限执行。”日前,记者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对《意见》中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读。

按上限执行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税收优惠事项

该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中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属于我省有“自由裁量权”的税收优惠事项,在执行时,我省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全部按优惠上限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地方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我省在执行这一有自由裁量权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按照最高限额标准上浮20%,即9600元扣除,每年可为纳税人多减免16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每人每年可减免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我省在执行这一有自由裁量权的税收优惠事项时,同样按最高限额标准上浮30%,即5200元减免,通过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关心重点群体就业
  
不折不扣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税收坚持法定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确保不折不扣执行这些政策,也是我省出台《意见》时对民营企业进行税收政策支持的一大特点。

比如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我省落实相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某小微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所得减按50%计算,即为50万元,按20%税率缴纳,在不考虑亏损弥补等因素的影响下,该企业当年该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同时,我省在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税制改革等方面全部按国家要求执行。

此外,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按国家规定、我省能享受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按相关政策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该负责人透露,按照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的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26条税收举措要求,我省近期将开展新一轮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制定富有“川味”的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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