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力促进我省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将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
《意见》提出,建立跨部门的药品研发、生产和使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优先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鼓励将仿制药品目录内临床急需的化学药品和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产品研发列入相关科技规划和研发计划,支持我省产学研单位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
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释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源,支持和推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一致性评价。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对关键技术产业化、新产品产业化以及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技术改造等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监督检查,对高风险企业和品种做好风险防控,加大对仿制药的抽检力度,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意见》要求,按照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进行平等、充分竞争。进一步细化完善分类采购政策,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给予支持。
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仿制药企业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转型升级。对仿制药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的机制,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坚持药品分类采购,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充分考虑药品成本,形成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