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继续支持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省级财政将按照市县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力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且年度平均担保收费水平不高于上年度全省担保行业平均收费水平、“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占比不低于50%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补助,对市县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当年所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县财政按不超过代偿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
二、实施应收账款融资奖补。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应收账款核心企业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中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或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机构中排名前3位的,省级财政将按其年度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促成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核心企业,省级财政也将按其年度实际促成贷款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积极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奖补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财政部门按1%给对经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我省企业发放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加大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力度,鼓励市县两级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辖区内创新创业、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省财政将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35%给予财力补助;对市县政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给予的风险补贴提高至50%。实施小微贷款风险补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给予风险补贴。对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给予补贴。
五、鼓励直接融资发展。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支持企业债权融资,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债、公司债等方式债券融资。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在债券贴息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年度内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我省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对年度内在新三板挂牌的我省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对为上市挂牌融资企业提供服务的境内保荐或推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按服务企业户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