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部门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5项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今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是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今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新规体现了国家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便于让部分先进制造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李旭红分析说,新规增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金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允许在计算时全额退还,不需要再乘以60%,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可以进行投资、研发及扩大再生产。
今年3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简称“39号”公告),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李旭红认为,相比之前规定,此次针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更便于执行、门槛更低。新政策中对于满足留抵退税条件的规定与“39号”公告基本相同,最大的差异在于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只要与今年3月31日相比新增期末留抵税额,即可以申请退还。
“这与‘39号’公告中‘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相比明显放宽,便于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政策利好,也更加便于企业层面的执行。”李旭红说。
另外,此次新政规定符合条件的现代制造业自今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他企业则最早在10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才有资格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李旭红认为,这便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从而推动制造业更好发展。
两部门明确,符合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这些规定对于征纳双方而言,尤其是对于分支机构众多的大型企业而言,可以更加明确地知道退税的具体负责税务机关及财政部门。对于退税流程的明确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也可以理清各部门职责关系,切实提高退税效率,便于企业及时享受退税红利,减少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李旭红说。(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