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到2020年,实现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全省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50%;到2035年,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普惠性学前资源供给加快公办园建设。将幼儿园布局特别是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园。充分利用可满足幼儿园建设与安全标准的闲置建筑、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闲置校舍等资源建设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普通高校举办公办园。有条件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利用符合幼儿健康、安全要求的合适场所举办幼儿班。鼓励优质公办园通过举办分园、集团化办园、合作办园等形式扩大公办资源。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继续支持民族地区公办园建设,因地制宜实施“一村一幼”计划。
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推动制定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加快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减免普惠性民办园场地租用或水电气等运行费用。各地要积极帮助农村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园提高办园水平。支持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
(二)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省级财政继续统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各地扩大普惠性资源,重点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期间,采取单列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给予贴息补助、激励奖补等方式,引导和激励各地新建、改扩建公办园,提高普惠性民办园占比。推动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引导带动各地加大学前教育建设投入。完善幼儿资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应助尽助。
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科学核定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2020年,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公办园由各地根据办园成本、幼儿园等级、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县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三)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幼儿园教师用人机制。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公办园教职工需求量大、编制紧缺的地方,可探索采取“两自一包”(经费包干、自主管理、自主招聘教师)或政府购买服务、招聘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等方式解决教职工严重不足的问题。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教师待遇。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办好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积极推进幼儿师范学院建设,支持师范院校设立并办好学前教育专业。扩大本专科层次培养规模及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加强民族地区“一村一幼”教师培养。积极探索幼儿园教师校、园融合培养模式。实施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建立培养质量保障制度。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支持师范院校与政府、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培养培训基地。严把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四)强化幼儿园监管规范发展民办园。稳妥实施民办园分类管理,推动制定四川省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遏制民办园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治理”原则,开展无证园专项治理,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根据国家基本标准调整完善我省幼儿园设置标准。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强化对幼儿园的动态监管,落实民办园年度报告和年检制度。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各地要制定公办园入园办法并做好招生工作,普惠性民办园参照公办园入园办法执行,鼓励其他民办园落实就近入园原则。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消防、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技防建设。园长是幼儿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幼儿园食堂不得营利。加快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立教师或家长陪餐制度。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公开制度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严禁商业活动、商业广告进入幼儿园。
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各地要加强对玩教具和图书配备的指导,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加强民族地区幼儿普通话学习,鼓励民族地区编写适合当地幼儿的读物。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小学和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提前教授幼儿语文、数学等小学学科知识内容。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推进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学前教育课程资源共享平台,探索以信息化提升保教质量的新途径。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和监测范畴。建立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
三、保障措施
(五)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级和市级政府负责统筹制定相关规章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县级政府是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园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监督管理各类幼儿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六)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城镇居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党委政法委要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幼儿园及周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深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同做好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
(七)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在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中,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对公办园建设和普惠性民办园数量、师资队伍建设、生均经费标准等内容的评价。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的地方,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八)加强学前教育法治保障。积极推动四川省学前教育领域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学前教育走上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轨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