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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实到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1883
核心提示:  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发关注。1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发关注。1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现阶段食品产业“小、散、低”为主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观,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触点多。由于违法违规成本低,监管技术手段不足,加之有的企业道德缺失、逐利枉法,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需要加大治理力度;同时,食品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也需要相应的法规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引导。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颁布,相关规定有的已明显滞后,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孙梅君介绍,此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监管举措。比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提出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


  《条例》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王振江说,通俗地讲,挣钱多责任也应该大,出了问题,不应该都让最基层的操作工承担责任,企业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王振江表示,《条例》把落实“处罚到人”作为基本要求,明确了对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个人处以罚款的几种情形,一种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一种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还有一种情况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条例》明确了5种具体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都属于情节严重。


  针对消费者越来越关注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孙梅君说,国家相继发布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抽检程序和核查处置有细化的要求,并专门针对网络抽检设立了“神秘购买人”制度。对于屡查屡犯的网络平台店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行政累犯”制度,如果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把这种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确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入网食品经营者如果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对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在回应百姓关心的猪肉消费市场问题时,孙梅君表示,猪肉食品安全有保障。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检猪肉产品2.3万批次,样品的总体合格率99.5%。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打击,绝不姑息,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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