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当事人可自愿履行,但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此次《意见》精神,36%和24%这两条红线都将大幅度下调。
民间借贷是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支持的重要渠道。若借贷利率明显高于企业利润率,会掏空实体经济,也容易出现借贷违约并引发借贷纠纷,甚至酿成恶性案件和悲剧性后果。同时,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也会导致资金脱实向虚,使实体经济融资更加困难。因此,适当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净化民间借贷市场,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更深层次原因:如经营和财务信息不规范、不透明,缺乏合格的担保和抵押,风险较高等,这就使得其较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融资,不得不依赖民间借贷,承担高额利息。 根据经济学供求原理,利率是由借贷资金供给和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借贷利率较高,意味着资金供给相对于需求来讲不够充裕、相应的借贷风险较高。如果过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可能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因此,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仅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不够的,对于改善民间借贷市场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司法还可以有更大的作为空间。
首先,将民间借贷利率高限简化。由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即划定一个民间借贷的利率高限,高于这条线的部分,不受司法保护;低于这个线的部分,受到完全的司法保护。因为两线之间的区域界定模糊,不易理解,且经常为纠纷高发区。简化之后更明确具体,也更容易进行规范。
其次,加大对民间借贷债权的保护力度。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之一,就是债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导致借款人不得不以较高的利率作为补偿。因此,加大对债权人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债权执行力度,坚决打击“老赖”,对于提高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降低中小微企业借贷成本,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应通过司法推动建立一个企业信息更加透明的民间借贷市场。通过规范企业财务信息等手段,让企业的信息更透明更可信;推动政府企业管理部门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使企业税务信贷业务信息实现共享,让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信息更加便捷,也可以降低借款人的信息成本,进而推动民间借贷利率的下降。
最后,应加大司法打击非法借贷、非法催收的力度。民间借贷市场乱象除了高额利息以外,还有各种欺诈放款、非法催收等掺杂其间,不仅侵害了债务人的权益,还浊化了社会空气,引发一系列恶性犯罪。因此,要在源头上对非法放贷露头就打,对公众和企业进行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政策宣传,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运行。
当然,通过市场机制的良好运作,让更多中小微企业能够获取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才是压缩高利贷活动空间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