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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浏览次数:2322
核心提示: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相关机构: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39
 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相关机构

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39号)、《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原则,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营造和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为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提供支撑。

二、支持方向

2021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支持方向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发展能力。

(一)公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实施的增添服务设施设备、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建设项目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项目。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政策宣贯、重点企业培育与专精特新发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及企业家精神塑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营造、2021年“创客中国”四川省创新创业大赛暨第四届“创客天府”创新创业大赛、2021中国(四川)中小微企业云服务大会、“税务助企”专项服务活动、知识产权系列政策宣讲、中小微企业投融资能力提升专项活动、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双创”大讲堂、农民工素质提升培训、重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监测等。

(二)提升发展能力。

支持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等领域“补短板”和国产替代产品的研发制造;支持中小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研制生产具有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的产品;创建专精特新企业,重点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支持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开展传统生产工艺和设备改造升级,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开展重点企业全方位诊断,提升管理素质和水平;支持提升产品质量,实施品牌培育推广。实施中小企业“育苗壮干”梯度培育工程,支持中小企业扩大生产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培育高成长型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市县项目,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确定项目、安排资金、上报备案、监管使用。省本级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规定执行。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

(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专项补助。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实施的增添服务设施设备、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载体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已完成投资额4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综合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9年11月-2020年10月实际运营成本50%的比例给予补助(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单位、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不超过60%),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以奖代补。对在2019-2020年期间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只奖励一次)。

3.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政策宣贯、重点企业培育与专精特新发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及企业家精神塑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营造、2021年“创客中国”四川省创新创业大赛暨第四届“创客天府”创新创业大赛、2021中国(四川)中小微企业云服务大会、“税务助企”专项服务活动、知识产权系列政策宣讲、中小微企业投融资能力提升专项活动、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双创”大讲堂、农民工素质提升培训、重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监测等。

(二)提升发展能力。

1.专项补助。企业于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期间,实施完成的专业协作配套、传统工艺设备改造升级项目和扩大再生产、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自主创新发展、管理诊断咨询服务、品牌培育等项目,根据企业在该期间中标执行金额,或实际投资额、研发投入、成本或费用等支出因素,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贴息。企业于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期间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融资借款且支付利息,根据企业在该期间实际利息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3.以奖代补。对获得2020年度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提升专业化发展能力。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各市(州)在本地区范围内(含扩权试点县,下同),按照《管理办法》、项目入库及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及申报工作。为强化项目入库工作,申报主体须按照“先入库,后申报”原则进行项目申报。

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主体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http://202.61.89.178:1088),于2020年11月18日前完成项目入库申报。

省本级机构(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机构)请于2020年11月18日前完成项目入库申报,并于2020年11月25日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纸质项目申报资料。

(二)项目安排。

各市(州)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开展项目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和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预算控制数后发),提出本地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专家评审等意见原件备查。

省本级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审核、评审、公示后按程序安排。

(三)项目备案。

请各市(州)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工作情况、已公示无异议的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一式两份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含电子版)。经济和信息化厅可视情况对市(州)资金预算额度进行相应调整。

(四)资金拨付。

项目备案后,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按规定履行资金报批程序,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资金至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要求。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公开组织项目,自主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监控,相应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重点和资料需符合申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标准。对扩权试点县(市)项目资金安排要与中小企业发展客观需要相适应。

(二)项目要求。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资金。以前年度获得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新的项目。各市(州)应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本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提升发展能力项目的资金规模,并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三)资料要求。

各市(州)的备案报告文件请按《项目申报要求》中的“市(州)备案报告资料要求”进行提交。省本级机构具体申报资料要求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下载。

(四)绩效要求。

中小企业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填写相应《资金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汇总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于2021年7月底前开展绩效自评,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一式两份)。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真实性。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联系方式

   (一)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

联 系 人:薛  

联系电话:028-86262785

   (二)企业处(提升发展能力类项目)。

联 系 人:王   王文彬

联系电话:028-86264894、028-86264044

三)厅直属机关纪委(申报工作监督举报)。

联系电话:028-64664281

(四)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举报)。

联系电话:028-86266305

(五)平台技术服务电话。

联系电话:028-85353521、028-83356150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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