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2022年第一批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资金绩效目标已通过《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22〕57号)下达,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专项补助方式下达资金的管理要求
(一)使用原则。采取专项补助方式予以直接支持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按照“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原则进行实施。
(二)管理要求。
1.专项补助方式下达的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项目所在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督管理资金项目建设实施,做好项目监管协议书签订、项目进度管理、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在建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度,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如期建成投产;竣工项目要指导项目主体完善资料,及时组织验收,尽快投产达产,早日发挥经济效益。同时,指导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季度末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http://202.61.89.178:1088),完成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等情况的填报工作,并及时根据填报情况进行审核。
2.相关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设置专帐会计科目进行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
3.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设置专帐会计科目进行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每季度末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http://202.61.89.178:1088),完成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等情况的填报工作。
二、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资金的管理要求
按照“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参照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方向,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验收和后期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及工资支出。接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并同步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http://202.61.89.178:1088)上传相关信息。
(一)省重点项目推进和投资运行“红黑榜”激励。
激励资金应用于对工业增长和技改投资增长作出较大贡献的工业企业及项目,其中相关项目应纳入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库管理。资金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
(二)“5+1”重点特色园区、藏区飞地园区、院士(专家)产业园、藏区飞地园区资金。
“5+1”重点特色园区和藏区飞地园区资金,由相关园区用于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发展,优化园区产业发展环境。院士(专家)产业园资金由第三批认定的10个园区用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动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软硬件建设。为避免项目补助资金与园区补助资金重复支持,通过2022年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园区项目评审的“5+1”重点特色园区、藏区飞地园区和院士(专家)产业园申报项目,由相关园区在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技术改造前期工作经费。
用于市(州)开展产业诊断、项目生成,夯实技术改造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开展业务培训等。
联系方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赵凌静 86263148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