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省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有关规定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兑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的原则,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促进专注于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对象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 报送了相关基础数据,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奖补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三、支持方式
对再担保机构以代偿补偿方式给予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以绩效奖励方式给予补助。
四、资金分配
(一)分配因素。
2018年,省对各市(州)和省级担保机构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基础数据来源于融资担保机构2017年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的数据,资金分配主要考虑以下三大因素:
1.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2017年度各市(州)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占全省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的比重,该因素基础分值40分。
2.小微企业担保额占比。2017年度各市(州)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占该市(州)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总担保额的比重,该因素基础分值20分。各市(州)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占比高于该指标全省中位数的,按比例予以加分,最多加5分;低于该指标全省中位数的,按比例予以减分,最多减5分。
3.年化担保费率。2017年度各市(州)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该因素基础分值40分。各市(州)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高于该指标全省中位数的,按比例予以减分,最多减10分;低于该指标全省中位数的,按比例予以加分,最多加10分。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州)和省级融资担保机构额外加分2分。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每笔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保费收入/∑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省对再担保机构资金分配,按照2017年再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实际代偿补偿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助。
(二)计算方式。
根据上述因素对各市(州)和省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评分,按分值分配资金额度。
再担保机构本年度补助资金=2017年再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实际代偿补偿额*25%。
某市(州)本年度补助资金=(全省奖补资金总额—再担保机构补助资金)*该市(州)分值/∑各市(州)分值和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分值。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本年度补助资金=(全省奖补资金总额—再担保机构补助资金)*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分值/∑各市(州)分值和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分值。
(三)资金预分配。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2017年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的基础数据,按照因素法进行预分配,向财政厅提出市(州)、省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资金预分配建议。财政厅据此向市(州)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融资担机构(含再担保机构)下达预算控制数,并预拨付资金到市(州)财政部门及相关机构。
五、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包括扩权县,下同)项目申报工作。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于11月27日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提交纸质项目申报资料各一份。
(二)项目安排。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项目审核及专家评审工作。按照资金预算控制数,提出本地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项目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提出资金支持方案送财政厅。
(三)项目备案。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将本地区资金预安排方案、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形成备案报告,于2018年12月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备案,并抄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其中须详细说明对融资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2%以下的担保业务资金支持情况。
(四)资金拨付。各市(州)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备案情况的回复意见,在5日内将资金及时逐级拨付到担保机构,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包括扩权县)抄报财政厅办理结算。
(五)资金清算。财政厅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的申报审核结果,以及对市(州)项目的接受备案意见,对预分配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纳入下一年度奖补资金总额,进行统筹分配。
六、申报资料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须提供如下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经合作银行加盖鲜章确认的《2017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见附件1);
(五)再担保机构填报《2017年再担保机构代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并提供向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的证明材料;
(六)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报告,内容包含:2017年度新增担保额、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含行业分类)、新增年化担保额、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含行业分类)、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
(七)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见附件3),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章;
(八)申报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市(州)在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时,上述资料要求可作参考。
七、组织实施要求
(一)各市(州)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委充分发挥国家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简单平均分配。各市(州)参照本通知的因素分配预算控制数,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规模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还可兼顾首贷业务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二)各市(州)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公开组织申报,公平分配资金,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的规定加强使用管理。各市(州)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申报条件,严格申报条件要求和审核评审程序,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协商处理申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各市(州)要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申报数据进行认真核实,以核实后的准确数据作为资金安排依据,并确保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将适时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的绩效评价,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一旦发现担保机构有违规造假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该项奖补的资格,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收文后即通知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月报送,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每年在1月31日、7月10日前,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分别报送上一年度、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
(五)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协助地方经信部门做好申报资料核实工作,积极支持做好奖补政策实施工作。
(六)联系方式
财政厅债务金融处
联系人:周万蓉 王鹏
联系电话:028-86669825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人:王之佼 张家治
联系电话:028-86265772 86266021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联系人:罗大为
联系电话:028-85261062
附件:1. 2017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2.2017年再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业务明细表
3.真实性声明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