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紧压实粮食安全地方政府责任。条例加强了省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人大法律监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政治责任。
法定爱粮节粮责任。条例专门就节约粮食、爱惜粮食,对地方政府、粮食生产和经营者、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公民个人及新闻媒体等主体作出了相关规定。
加大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监管。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并在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应罚则规定。
确立粮食救济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风险防控。条例规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过法条设定承担独立审查和监督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日常监管,确保关口前移,堵塞漏洞。 (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