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意见》提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或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设立返乡入乡创业资金,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支持。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带动促进返乡创业。允许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产业园、示范区(县)建设项目,并实施税费减免。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入驻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各地可对厂房租金、卫生费、管理费等给予一定额度减免。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金融支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县域吸收的存款优先用于返乡入乡创业。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合理赋予县域支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激发县域支行支持返乡入乡创业融资积极性。支持相关银行对暂时存在流动资金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展期。适当提高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拓宽融资渠道
《意见》强调,要引导直接融资。切实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各地的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返乡入乡创业。进一步放开资本市场,积极利用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支持力度。加大债券产品创新,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进行融资。
同时,探索实施返乡入乡创业信用贷款政策,鼓励在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拓展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放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加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市场主体实施融资担保。推广“银行保险+政策性担保”合作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意见》还指出,要加快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农房等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制度。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框架下,有条件的地区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